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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應之前司法界對於台灣大哥大以假文創包裝得以進駐台北文創公司的質疑聲浪,我從事律師工作執業多年,如果連台灣大哥大這種以賣門號為主要工作的電信產業,都可以大言不慚地說自己就是文創,立馬黃袍加身,從汲汲營營的財團商賈,變成文藝飄香的台灣文化生命力,那豈不是「人人只要自稱是文創,個個皆是文創?」如果連台灣大哥大裏頭的法律專業人士,也沒有自知之明,那就是有違法律專業,一起與業主掩耳盜鈴!富邦蔡明忠一席冠冕堂皇的邏輯,一再以數位匯流表示自己是文創產業,且不論台灣大哥大往昔的各項如經營權取得的重大爭議,既然該財團公司都說自己是文創,那我個人覺得律師業更像是文創產業!if (typeof(ONEAD) !== "undefined"){ONEAD.cmd = ONEAD.cmd || [];ONEAD.cmd.push(function(){ONEAD_slot('div-inread-ad', 'inread');});} 我每天要寫4、5篇以上的狀子,也要根據當事人需求來寫契約,又要看別人及法官的狀子,且所有法律產業都是在寫東西、看東西,並都是利用電腦以WORD軟體作成,這些也是都有著作權的喔!所以是與這項文創的定義:「從事提供將圖像、文字、影像或語音等資料,運用資訊科技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之行業」相符,因此,看起來法律產業應該是很文藝的,所以是很棒的文創產業,豈容台灣大哥大這樣的財團專美於前呢!我們按圖索驥下去,或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無論是司法院大法官、各審級法院的法官、檢察官,大家每天的工作都離不開法律思維的創意,所以也都是文創工作者嘍?那民眾怎能要求司法改革呢?大家可都是文創產業呢!每天的工作就是創新改革啊,根本沒有需要司法改革這回事!再回頭看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立法初衷,這部法律是特別明文要求國家及地方政府應重視文創產業的發展,保障其發展所需經費,並對文創事業給予適當協助、獎勵或補助。因此,在法律的解釋上,便該是由法律本身的文字及文義出發,探究的是這套法律客觀上的立法意旨,如沒這樣的體認,假文創業者就可以透過解釋法律過程中,輕易欺罔民眾,斷章取義;嚴重的話,就會以私心來操弄法律、顛倒是非,圖謀自己的私利,這樣下去,我們文創法想要達成扶植文創業,讓文創在台灣這塊土地生氣盎然的美意,恐怕又要再次被踐踏了!誠懇呼籲新的市府文化局,以及中央文化部,還有台北文創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好好思考是否有真正想發展文創,還是將文創成為財團暗通款曲,獲取政府補助優惠的面紗,那麼,市民還不如到旁邊的京華城逛百貨,空間更大更舒服!(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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